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

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

发改能源 [2005]1204 号

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、副省级省会城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:
        为了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,加快风电设备制造国产化步伐,不断提高我国风电规划、设计、管理和设备制造能力,逐步建立我国风电技术体系,更好地适应我国风电大规模发展的需要,现将风电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        一、风能资源是重要的能源资源。各省 ( 区、市 ) 要按照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风能资源的原则,结合能源资源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,制定本省 ( 区、市 ) 的风电发展规划,明确发展目标、风电场址和有关要求,以指导风电的建设和管理,促进风电的健康有序发展。
        二、根据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 ( 国发 [2004]20 号 ) 的有关规定,总装机容量 5 万千瓦及以上风电项目由我委核准,其余项目由各省 ( 区、市 ) 发展改革委核准。有关核准程序和条件按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》 (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9 号 ) 执行。
         三、风电场建设的核准要以风电发展规划为基础,核准的内容主要是风电场规模、场址条件和风电设备国产化率。风电场建设规模要与电力系统、风能资源状况等有关条件相协调:风电场址距电网相对较近,易于送出;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 70 %以上,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,进口设备海关要照章纳税。
        四、风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,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风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,但是,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。
        请各省 ( 区、市 ) 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按照上述要求,认真做好风电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,加强风电建设的规划工作和前期工作,高度重视风电设备制造的国产化,将风电建设、产业和市场培育、人才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,努力降低风电建设成本,提高风电运行和管理水平,增强风电的市场竞争力,促进我国风电产业的更快更好发展。


       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        二OO五年七月四日


主题词:风电管理 规定通知 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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